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六)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配备规格和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若干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二、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提前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十四、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十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十七、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十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审判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
27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233人看过
-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43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295人看过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26《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1.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
-
最高人民法院公民意见和建议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2法律卫士,社会良心。公平自在人为,道义成就所托。铁肩担道义妙手著华章捍卫正义,维护公平问世间谁人替天行道男子汉唯你做恶除奸您用能说会道的嘴巴让一些清白的人,返回社会!专业知识精品德素质高义正辞严锄强扶弱,剑胆琴心济困扶危。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师清执法为民一生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捍卫正义,维护公平扬善退恶,仗义执言敬业正直,无愧标兵优质服务,为民解忧。
-
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改制实施司法解释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1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1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