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的实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0:31:43 242 人看过

第二十七条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个工作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完成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利益。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

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应法律援助人员的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

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提供的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撤销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8: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援助相关文章
  • 最新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3届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广宁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和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各街、镇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2023-04-22
    124人看过
  • 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省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市级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南京市市级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南京市区级机关、区属街道机关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上述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调任范围。第四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
    2023-06-06
    417人看过
  • 江苏省关于颁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机关组织征收。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财政一半外,其余一半的分配:省为百分之三十,县(市、郊区)乡(镇)为百分之七十。县乡分成比例由县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成的此项资金,专项用于耕地的垦复、改良及农田建设。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报解、结算、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本省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2023-06-07
    229人看过
  •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苏财会〔2005〕1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认真掌握《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搞好服务;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内容,努力营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环境。二、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在宁部、省属单位,包括在宁的部、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部、省属、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江苏省会计从
    2023-06-07
    15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查。第三条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的协作与联合审查机制。第四条书面审查的管辖按照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规定进行。第五条书面审查的内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定期审查为全面审查,不定期审查可以有选择地进行。第六条不定期书面审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023-06-06
    335人看过
  • 江苏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台称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第三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时间一般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根据广告管理工作需要,省工商局可以调整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第四条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情况,建立和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全年违反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情况,按照登记批准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情况,限期整改情况等。每年年底前要
    2023-04-24
    495人看过
  • 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颁布日期】1989年02月22日【实施日期】1989年02月22日【正文】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按病情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损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七)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
    2023-06-13
    328人看过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精神,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第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考评通报等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
    2023-04-28
    375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文号:苏建房[2007]114号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厅房地产业处。二00七年四月三日附件: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2023-06-07
    92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
    2023-05-01
    445人看过
  •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有条件的
    2023-06-10
    373人看过
  •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具体有哪四类?
    一、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精讲: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四种:1.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2.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员;4.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另外,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些政法院校的师生也可以适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上述四种法律援助主体中,律师承担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以下仅介绍律师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问题。根据律师法第42条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执业律师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律师不得无故拒绝。但是,在实践中,对某项特定的法律援助工作,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免除已指定律师的法
    2023-06-19
    232人看过
  • 对未成年人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对未成年人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本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无须对经济状况进行审查。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满18周岁,在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三)未成年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1、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案件;2、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
    2023-06-06
    358人看过
  • 法律援助的律师能够帮助法律援助吗
    会。法律援助的律师通常情况下是一助到底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法律援助的律师费谁出法律援助的律师费由国家财政支出,法律援助是不收个人费用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律师是一个律师职位,最大的特点是无偿性。《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
    2023-08-01
    120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援助
    相关咨询
    •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法律援助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2
      法律援助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9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详情请关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章节
    •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实施方式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涉及下列法律事项,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刑事案件;(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4)肓、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实施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
    •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什么时候实施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
      《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5号)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