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划定10%红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3 04:52:50 475 人看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问答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

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暂行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障?

答: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

答: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暂行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哪些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退回?

答: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实践中,已经有部分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下一步,你们将从哪些方面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暂行规定颁布后,我们将制定印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重点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二是进一步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三是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四是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4日 12: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务派遣人员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一、劳务派遣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标志图片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
    2023-04-11
    78人看过
  • 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比例
    一、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比例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标准为:五险缴费比例单位百分之三十左右,个人百分之十点五加十元,地区、行业稍有差异;缴费基数:按规定就是工资标准,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当地最低基数或协商一个上下限之间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数。公积金缴纳比例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二,缴费基数的原则同上午五险缴费基数一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二、劳务派遣中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中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
    2023-05-22
    332人看过
  • 劳务派遣与自己用工风险比较
    很多用工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认为这样可以回避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单位不利的《劳动合同法》风险,也有些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要用工必须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到底直接用工好还是使用派遣劳务工好呢?首先,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优势或获益:(1)无需招聘和办理招退工手续,减少公司人事管理成本;(2)专业的劳务输出公司更加熟悉劳动用工法律规定;(3)可能减少劳动争议。其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1)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服务费(2)执行国家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4)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6)连续用工的,实习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三,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规定:1、
    2023-06-05
    158人看过
  • 劳务派遣在事业单位中的比例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规定《劳动法》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有如下规定: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3、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
    2023-07-09
    121人看过
  • 企业劳务派遣比例超了怎么办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内容补充】: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等等,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输送到其它用共单位的行为。其是近年来我国人才实行运用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般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其主要优势在于可以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一、合同制和劳务派
    2023-02-15
    326人看过
  • 公司使用派遣工有比例吗
    用人单位必须严谨地控制劳务派遣工人的雇佣数量,所雇佣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不得超出其聘用员工总数(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加上实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百分之十。对于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雇佣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已超越其聘用员工总数百分之十的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调整用人策略和方案,务必在本规定正式实施后的两年时间内,将这一比例调整到规定的范围之内。在该用人单位未能将自实施规定前雇佣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降低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再新增雇佣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024-05-18
    99人看过
  • 劳务派遣人员社保金额承担比例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从法律关系上讲,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故应有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然在用工实务领域,基于效率的考虑,派遣单位可能会与要派单位约定有要派单位直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避免了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派遣单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复杂过程,但这种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并不改变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性质。一、劳务派遣注意事项1、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
    2023-02-10
    218人看过
  • 劳务派遣超过比例的后果是什么
    劳务派遣超过比例后果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超过其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后果如下: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效力;3、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劳务派遣人员比例究竟应该是多少呢的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
    2023-07-28
    454人看过
  • 劳务派遣规定劳务派遣有哪些
    劳务派遣有的规定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用工单位的义务等。一、劳务派遣可以和单位直签合同吗劳务派遣工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需要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普通劳动合同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吗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因为他既有劳务关系民事属性,也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
    2023-06-23
    449人看过
  • 【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如下:1、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派遣工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2、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只有劳务关系。3、待遇不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扣除社保之后,会更低;正式工的工资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而且工资较高,还不缴纳五险,退休后的待遇也不错的。一、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如下:1、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2、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
    2023-08-14
    160人看过
  • 劳务派遣:风险比正式员工高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
    2023-07-02
    403人看过
  • 劳务派遣能派遣农民工吗
    实施劳务派遣时,能派遣农民工。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与其协商,将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并且用人单位要与农民工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是什么?依法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有效,合同需写明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且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才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派遣协议是什么意思派遣协议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其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要到2年以上,内容要写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
    2023-06-25
    75人看过
  • 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
    1、用工单位义务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2、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
    2023-03-21
    465人看过
  • 首例涉外劳务派遣案
    案情回放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经营水产品的英国公司,为中国多家水产品企业出口产品提供居间服务。被告喻某于2008年1月1日与中国四达国家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被派遣至原告北京代表处工作。被告同意派遣,并表示愿意遵守原告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竞业禁止,即在任职期间,不会参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会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被告经聘任,在原告北京代表处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在接受原告培训后,依据原告安排专门负责水产品居间业务的相关联络工作,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联,代收国外客户订单,掌握相关国内供货商,国外客户业务联系资料,转接相关文件等。2008年11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公然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被告在任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其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所做的郑重承诺,在原告北京代表处任职期间,公然从事与
    2023-06-05
    16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务派遣比例超过10%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4-05-17
      劳务派遣比例超过10%的规定如下:1、如果劳务派遣人数超过10%,会依照相关规定罚款;2、有两年的过渡期,对被派遣员工短期内就业岗位不会有太大问题,企业的用应对方式是:留一批、转一批、包一批、退一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怎样的,有哪些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9-30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按照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能够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标准来确定。当然了,如果说没有按照这样的一种规定用工的情况之下,在数量没有降到标准比例之前是不能够新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 新劳务派遣法中对用工单位的派遣比例有要求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1
      1、新实施的劳务派遣规定,对用人单位中的劳务派遣比例有规定的。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
    • 劳务派遣工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如何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确定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6
      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