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7:11:56 341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是: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谈判阶段,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3、补偿,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损失对方信任利益的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说明就是欺诈合同吗

缔约过失责任不说明就是欺诈合同,二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2、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民法典)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二、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就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

不是的,因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如举一个例子: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没有将其通知另一方,则该方要为此就对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基于依赖、没有过错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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