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限和除斥期间的定义和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15:04:11 263 人看过

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有: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或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需要两个要素,即法定期限和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排斥期限只需要一个要素,即法定期限;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不消灭不行使权本身,只消灭附着在其上的胜诉权,而在排斥期间消灭权本身;

4、期间起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除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为可变期,可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为不变期,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能否根据职权主动适用不同。法院只有在享有时效利益的人主张诉讼时效之后才能适用。法院应当根据职权主动调查是否适用于排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主要有哪些方面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时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与诉讼时效是又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国家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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