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要看扭伤,是否符合以上情形。
没有工伤认定就不能按工伤索赔?
2006年6月1日上午,北京市顺达电子机箱厂(下称机箱厂)冲床模具修理工胡建乐正在工作。突然,冲床离合失控,滑块滑落,压在胡建乐的右手上。
我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掌骨全部被冲掉,拇指、小指粉碎性骨折,小指的中节和末节都没了,胡建乐提及当时的情景仍不禁流泪:疼,钻心的疼,脑子里一片空白,只知道这辈子我算完了。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附近的南口医院,后来又转到积水潭医院。经过十几次大大小小的手术治疗,胡建乐的伤情基本稳定,但右手因失去中间三指及掌心严重畸形,剩余的两指残缺不全。
出了工伤后,厂长王万顺向我许诺,给我楼房居住,让我妻子来厂工作,干什么工种自己挑。当时他还说,工伤已经报了,保证等我伤情稳定、鉴定伤残后,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给我,而且保证只要厂子在一天,就让我在厂工作一天。因为这个厂是家族企业,我和厂长又是亲戚,当时就完全信了他的话,也没提别的条件。说到当时的情况,胡建乐仍为自己的善良、轻信感到后悔。
厂长王万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当时许诺让胡建乐的妻子来厂工作,但是供住房(单位宿舍)是有偿的,即交纳房租、取暖费、水电费等。而胡建乐称当时并没有说过是有偿提供住房。
2006年10月,胡建乐的妻子来机箱厂工作,并住进了机箱厂的宿舍楼,厂长似乎没有食言。可是,胡建乐却说:伤情稳定后,我要求鉴定伤残,单位不给盖章,厂长又威胁我说,如果鉴定伤残,就必须退出楼房,给八九万元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家人找厂长协商,可是他一直拖延不办,没有给与解决。
2007年9月27日,在厂方一直没有申请工伤的情况下,胡建乐向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超过一年申请时限被拒绝受理。
厂方为什么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王万顺承认厂里有责任。但他提出,事故发生后单位一直没有报工伤,是因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王国庆没有报,而且王国庆还是胡建乐的舅舅。王国庆则对记者称,当时他误以为申请工伤认定是在伤情稳定以后,而且厂子没有给胡建乐交纳工伤保险费,即使报上去,劳动保障部门也不会给钱,所以就没有及时上报工伤。
2007年11月,我母亲找厂长要求处理此事。厂长第二天便以我母亲扰乱工厂秩序为由停了我妻子的工作,并罚我妻子1064元。我妻子多次找厂长协商要求工作,可是他仍不允许。到了这个时候,胡建乐才感到赔偿一事并不简单。
后来我又找王万顺协商。胡建乐的母亲王玉英回忆,我说从儿子受伤起,单位就没给工资、生活费、营养费,你现在又把我儿媳妇的工作停了,他们一家靠什么过日子?可王万顺根本不理我,而且还让他们厂的人把我儿子宿舍的电话给停了,不让住了。王万顺则不同意上述说法。他说,停电是因为他们一直不交电费。
2008年3月,机械厂曾向昌平区法院起诉胡建乐要求支付水电费、暖气费、住房费等,但被驳回起诉。胡建乐说,他的宿舍到现在仍没有电。
2007年12月,胡建乐对机箱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2008年2月,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要求机箱厂为胡建乐安排工作,但驳回其他申请请求。
2008年3月,胡建乐向昌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机箱厂额赔偿其损害费用,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生活护理费,为其补交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令胡建乐失望的是,5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所受伤未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现依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合议庭已经征求是否同意变更为其他案由进行审理,原告又不同意变更为其他案由进行审理,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被告不是仅未给原告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予以处理。最终,法院驳回了胡建乐的诉讼请求。
胡建乐对此深感困惑:从我伤残至今,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也没有发工资,只是支付了医药费,我至今仍得不到赔偿。难道没有工伤认定,就没有赔偿一说了?本来没了右手就特别难受,现在又是这种情况,以后还活不活?于是,希望法律能够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更令胡建乐的母亲发愁的是:就是给了赔偿,右手也没了。本来指望自己老了,让儿子伺候,可现在却变成我这个老人伺候儿子。本来是爱说爱笑的一个人,现在却根本不愿出门,出门就必须戴上手套,不管天多热。让他一个人在家里又不放心,怕他想不开。以后的日子可怎么办呢?
分析:
胡建乐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胡建乐的遭遇非常令人同情,如果单位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他就可以从全市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定的救济。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这位委托代理人提出两点不同看法:一是工伤认定并非工伤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胡建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并没有争议,只是本人没有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对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因为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中,申请工伤认定对单位而言是应当,而对职工则是可以,所以职工并没有法定义务去申请工伤认定,更不能由此推出,没有工伤认定就不能进行工伤赔偿的结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工伤确认是赔偿的前置程序。如果社会上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司法机关再硬性要求民事赔偿必须有工伤认定书,将会导致放纵企业违法而劳动者无从获得司法救济的局面。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就已经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是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职工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工伤保险补偿并不排除用人单位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并行不悖。
对此,机箱厂则有不同看法。该厂认为胡建乐所受的伤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所依据的这些数据也没有经过社会保障中心核准,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厂长王万顺表示,厂方愿意给胡建乐一次性赔偿,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存有很大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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