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一)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义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是由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
(二)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唱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债务人的求偿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之债的发生
(一)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一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理行为,而不应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三、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为多久
在实践生活中,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为三年。连带债务,“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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