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劳动调解有什么程序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等。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合法。调解的合法是在调解的进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二、劳动仲裁调解书与劳动裁决书的异同是什么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产生法律后果。
两者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不得重复仲裁。
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n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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