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一、侦查补充侦查期限如何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羁押期限特殊情况有哪些
羁押期限特殊情况如下:
1、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案件送检察又被返回为什么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被返回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刑事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将刑事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尽快对刑事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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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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