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目前,我国的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其中前三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什么是土地登记制度
简单地说,土地登记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登记由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制度。
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登记内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册内的土地登记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所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客体所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价格、图号、地号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等。
土地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登记的具体程序上是不尽相同的,但总体上土地登记应该把握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土地登记申请;
二是土地权属审核;
三是注册登记;
四是核发证书,这四个方面是土地登记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或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谁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村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乡(镇)农民集体。土地证“是谁的就发给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是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三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四是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五是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六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哪些土地登记申请按规定不予登记发证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一是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二是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是申请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是无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五是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是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的;
七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八是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发证的,一般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
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土地权利证书丢失了能否补办,怎样办理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谁负责调处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如何申请处理土地纠纷案件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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