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生,男,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某市五四路91号。
被告:永某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华,主任。
1997年8月,永某市燕某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燕某开发公司)经永某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同意兴建五四商品房,并于1997年8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月4日取得建设用地批文,9月10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为永某市五四路80、8
1、新87号,燕某南路66-70号,农机公司,农机管理站。燕某南路66号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杨某生,该房建设面积在杨某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为261.85M2。
1997年9月10日,永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拆迁公告,限定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在9月12日起至9月22日前履行搬迁义务。在此期间,燕某开发公司与杨某生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1997年10月6日,燕某开发公司在永某市石门新村2幢为杨某生某排了两套周转房,面积为170M2,并多次与杨某生协商。杨某生仍以未能得到合理某置补偿为由,拒绝搬迁。燕某开发公司遂于1997年10月9日向永某市建委申请裁决。
1997年10月20日,永某市人民政府及永某市房产开发管理处作出《关于对杨某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以下简称《面积更正通知》),将杨某生所有的永某市燕某66号房屋面积耿耿为208.20元M2,并于当天送达杨某生,该通知未告知诉权。
1997年11月25日,永某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永建拆裁定(1997)第01号裁决:
一、被申请人应履行1997年9月14日永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延期至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
二、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得不偿,但其中:1、砖木结构杂物间31.31M2,木结构杂物进22.33M2,按照永某市人民政府及永某使房产开发管理处《关于对杨某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应予扣除。
2、停业补助费工商登记的从业人数计补。
三、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某置方式。杨某生不服,向福建省永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1997)永建拆裁字第01号裁决书,并责令被告依法补偿某置原告。
诉讼期间,被告永某市建设委员会作出永建(1998)41号《关于变更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书有关裁决事项的决定》,将永建拆裁字第(1997)第01号裁决中的第二项变更为:有关房屋产权面积认定问题,待永某市人民政府及永某市房产开发管理处依法认定后,再另行裁决。杨某生不同意撤诉,并要求将永建(1998)41号《关于变更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书有关裁决事项的决定》一并撤销。
永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燕某开发公司兴建五四商品房的立项手续完备,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文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据此,永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永建拆许字(97)07号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原告杨某生拒不搬迁,被告某某市建设委员会经拆迁人燕某开发公司申请,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裁决限期原告完成搬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永某使人民政府及永某市房产开发管理处作出的《关于对杨某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裁决依据。所以,被告裁决将原告房屋的补偿面积扣除53.65M2,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告作出的停业补助费应工商注册等级的从业人数计补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拆迁区域系用于商品房综合开发,拆迁人燕某开发公司对原告实行就地某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予以维持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永某市建设委员会永建(1998)41号《关于变更永新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书有关裁决事项的决定》,混淆了建委与政府的职能,且遗漏了裁决中的停业补助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被告永某市建设委员会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是房屋拆迁人,原告请求本院责令被告对其进行补偿某置,没有法律依据及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某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永某使建设委员会1997年11月25日所作的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的第一项,即杨某生应履行1997年9月14日某某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延期至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第二项的第2点,即停业补助费按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业人数计补;第三项即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某置方式。
二、撤销永某使建设委员会1997年11月25日所做的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的第二项(第2点除外),即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做得不偿,但其中:1、砖木结构杂物间31.32M2,木结构杂物间22.33M2,按照永某市人民政府及永某市房产开发处《关于对杨永生户房屋产权面积更正的通知》应予扣除。
三、撤销永某市建设委员会1998年4月2日所作的永建(1998)41号《关于变更永建拆裁字(1997)第01号裁决书有关裁决事项的决定》。
四、驳回原告要求责令被告补偿某置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
2010某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范本
某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范本
拆迁人(甲方):
被拆迁人(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货币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依据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____________房__________拆许字()第__________号,甲方因_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__________居住的房屋。
二、被拆除房屋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非成套/(成套)正式住宅房屋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非正式房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_。
乙方现有在册人口____________人,实际居住人口_____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
三、补偿金额
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1.所有权补偿
经评估机构评估,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为___________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甲方应当给予所有权补偿款___________元。乙方附属物作价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元。
2.使用权补偿
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拆迁补偿价格为____________元/,应补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拆迁补偿款__________元。
四、补助费
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
1.搬家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____元;
3.其他补助费:________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期限
1.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2.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搬迁后_________日内,将被拆除房屋使用权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费以及其他补助费,共计____________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甲方延期支付上述补偿款、补助费的,应对滞交的部分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
六、乙方搬迁期限
乙方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住房交甲方拆除。
乙方未按上款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__________元。
七、注销登记
乙方应将原住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交甲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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