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关系是否连带赔偿
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同居关系中产生的债务,有必要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以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第二,同居期间债务责任的划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经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指出,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的需要而发生的债务。
同居前,一方借钱购买房屋等房产的,为购买房产,贷款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承担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只要借款人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的需要,用于同居、生产经营,无论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的债务关系都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男女同居前的债务与同居后共同生活无关,该债务可视为个人债务。根据同居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的责任。三是最新资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或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的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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