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范有奖销售行为,禁止谎称有奖、推销质次价高商品,限制抽奖式有奖销售金额不超过五千元,并明确禁止欺骗性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主体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有奖销售行为,其中包括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以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如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以及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等行为。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有奖销售中的欺骗行为,包括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禁止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五千元。此外,工商局也明确规定了禁止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如虚假表示、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主体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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