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上调个税免征额,受益最大的将是中低收入者
现行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980年制定的标准。随着20多年来的经济发展,800元的起征点越来越无法适应“需求”。在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个税起征点早已超过了这道“线”。而包括湖南省在内的大多数地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仍为800元。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太少,社会保障、家庭人口的赡养负担等费用也应考虑扣除。”7月底,财政部税政司有关人士表示,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肯定要作调整。而在《湖南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调查报告》、《湖南融入“泛珠三角”经济圈的所得税政策选择》两份调研报告中,专家更指出,我省有必要进行个税改革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并制定新的扣除项目标准。
现行个税制度有欠公允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诸多不合理性已制约了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方法已势在必行。”专家在该报告中指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的大幅上升以及分配体制的改革深化,居民的实际生活费用支出较以往大幅增加,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变,个人收入的高支出与个人所得税低扣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调研报告指出,“工资薪金部分法定扣除额太低;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权限过于集中,限制了个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个税税制不完善,税负不公平现象严重。”
据分析,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法定扣除标准,从1980年起执行至今已有24年。当时一般人的收入大多为几十元,现行的800元费用扣除标准是在低工资、广就业、大福利的背景下制定的,目前费用扣除标准仍然为800元,显然不合理。此外,个税税制不完善也使得税负不公平现象严重。比如,实行按月或按次征税,不利于公平税负。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有欠公允,有“劫贫帮富”的嫌疑。
可望实行综合征税
“税负不公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造成的。”专家指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这使得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收取不同的税额,也就是说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劳动所得交的税要高于非劳动所得。
举例来说,同为5000元的所得,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分别是625元、475元、500元,工薪所得的税收负担就重得多。这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合理避税。再加上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程度低,收入渠道多样,隐形化程度高,使工资相对稳定且易掌控的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可能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专家指出,这样一来,一些以前不缴个税的,可能因综合后超过税前扣除额要缴税或多缴税;一些过去缴税的,可能因综合税前扣除额提高,以后无需再缴个税。但整个工薪阶层的综合税负将有望降低。
新扣除标准惠及中低收入者
在发达地区,上调免征额早已达成了默契。自今年起,江苏省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部分补贴、津贴,统一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执行,而广州则将这一标准由400元提高到800元,意味着江苏人与广州人的实际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已上调到1200元和1600元。而到目前,我省的个税扣除标准仍维持在原来的800元水平。
“我省有必要实施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的积极的所得税政策,尽快尽可能地放宽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在《湖南融入“泛珠三角”经济圈的所得税政策选择》调查报告中,专家建议,在个税工资薪金项目的税前扣除方面,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可参照广东经验,制定统一的个税税前扣除定额标准。
“无论是从生活开支还是从通货膨胀考虑,目前800元的扣除额确实是偏低。从各种口径计算,扣除额在1500—2000元的水平上比较合理。”《湖南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调查报告》则指出,一旦我省制定非工资薪金性所得扣除按照标准(400元),那么受益最大的是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届时他们将无须缴个税。而收入在1200元以上的,也可以得到不同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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