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4:18 390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质检法[2004]40号

发布日期:2004-2-2

执行日期:20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现就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二、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暂扣、撤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知检验检测机构对逾期未检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强制检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将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书以及专职执法机构报送的相关内容等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三、专职执法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对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和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立案处罚;发现需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需要进行强制检验和依法应当整改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行政处罚执行结果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者报送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录入。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做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检验,并将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立即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按照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提出的要求开展检验;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五、法制工作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承办特种设备重大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办理特种设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特种设备案件听证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案件办理质量和依法行政情况。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中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

七、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确保行政案件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权利、听证、执行、结案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八、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见附件)。

九、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十一、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为目标,正确行使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罚代管或者以管代罚,严禁下达罚款指标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标准,切实维护质检部门良好的行业形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探索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具体执法方式。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略)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略)

二00四年二月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9: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应对欧盟ROHS指令及出口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检函[2006]44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鉴于欧盟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ROHS指令,为确保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符合其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避免我出口产品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服务企业,严格把关”的原则,从即日起加强对输欧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验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企业宣传有关国外技术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技术标准,特别是欧盟针对该指令实施近日发布的《ROHS执行指南文件》(下载地址:http://www.aqsiq.gov.cn,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二、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应随附有关限用物质的《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是指产品生产者提供的保证其产品符合ROHS指令有关要求的声明,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批次编号、最终使用地、符合有关
    2023-04-24
    95人看过
  •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法定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262号文件批转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执行外,补充如下要求:一、进口成套设备均需由收用货单位在口岸(或到达站)向当地商检机构登记,办理海关放行手续,并向到货地商检机构进行报验。二、所有成套设备都需建立各个检验阶段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监管制度,经商检机构监督或参与检验的设备或材料,方能安装使用。三、承担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的机构或实验室要按照我局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认可;从事出国预检验或监造、监装的人员要经过到货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后,方能执行检验任务。请各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上述要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2023-06-05
    386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澳大利亚输华动物皮毛兽医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动函[2005]92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澳大利亚有关方面于近日通报,由于其国内原因,目前其输华动物皮毛还无法全面使用电子签名的兽医证书。为确保澳大利亚有关动物产品在中国的顺利通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澳大利亚输华动物皮毛手写签名的E153证书仍可以继续使用,和电子签名的Z510、Z511证书均为有效证书。二、手写签名的E153证书包括两类,一类适用于家养的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猪的皮毛,一类适用于除家养的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猪以外的其他动物皮毛(见附件),两类证书仅评语内容不同,其他一致。三、电子签名证书的签发人变更为:AnnMcDonald,CharlieBosgra,SteveTidswell,JohnLangbridge。手写证书的授权签字官名单和带有四位签发人签名的Z510、Z511证书样本见附件。请各局根据以上内容对澳大利亚
    2023-04-24
    458人看过
  • 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国食药监法〔2009〕632号),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现就做好基本药物品种检验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一)国家基本药物检验工作包括国家评价抽验和地方监督抽验。国家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基本药物抽验工作,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药物评价抽验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工作。(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配置检验资源,提高抽验工作效能,减少重复抽验。对国家局年度计划安排评价抽验的基本药物品种,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抽验。二、工作目标通过基本药物国家评价抽验和地方监督抽验,实现每年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进行一次全覆盖抽验的工作目标,为了解和掌握
    2023-04-23
    485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二、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计划编制和确定、任务的下达、抽样工作、检验工作、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样品的处理、结果的通报。1、计划编制和确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确定。2、任务的下达质量监督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在前一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监督检验任务的通知。3、抽样工作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须向受检单位出示本局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通知以及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验员证)。以上二证不齐全,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抽样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给受检单位。样品要签封,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审查其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请受检单位提供标准(复印件),以作为该企
    2023-04-14
    88人看过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二、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计划编制和确定、任务的下达、抽样工作、检验工作、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样品的处理、结果的通报。1、计划编制和确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确定。2、任务的下达质量监督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在前一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监督检验任务的通知。3、抽样工作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须向受检单位出示本局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通知以及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验员证)。以上二证不齐全,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抽样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给受检单位。样品要签封,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审查其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请受检单位提供标准(复印件),以作为该企业产品的检验
    2023-04-28
    36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法律法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6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等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被许可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其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十九条的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8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4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等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被许可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其从事相应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2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时的条件和要求。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30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