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法律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04:18 390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质检法[2004]40号

发布日期:2004-2-2

执行日期:20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现就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二、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暂扣、撤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知检验检测机构对逾期未检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强制检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将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书以及专职执法机构报送的相关内容等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三、专职执法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对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和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立案处罚;发现需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需要进行强制检验和依法应当整改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行政处罚执行结果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者报送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录入。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做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检验,并将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立即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按照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提出的要求开展检验;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五、法制工作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承办特种设备重大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办理特种设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特种设备案件听证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案件办理质量和依法行政情况。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中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

七、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确保行政案件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权利、听证、执行、结案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八、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见附件)。

九、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十一、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为目标,正确行使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罚代管或者以管代罚,严禁下达罚款指标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标准,切实维护质检部门良好的行业形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探索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具体执法方式。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略)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略)

二00四年二月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委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所属分支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第五条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法
    2023-04-24
    421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
    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规定,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企业获得免检,需自愿申报,产品必须达到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等条件,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定期报告质量状况。质检总局每年组织对免检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产品质量。鉴于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从即日起
    2023-06-06
    226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通知如下: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普法宣传活动(一)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二)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三)总局决定把《条例》正式实施日6月1日定为“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宣传活动日”。活动主题是“为了孩子的安全快乐,请您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各级质监部门要在6月1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要在
    2023-04-26
    264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履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大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就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的职责,确保监察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和其他电力公司系统的人员、技术、装备的作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电站锅炉设备的安全工作。二、电站锅炉必须是国内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是取得我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国外企业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三、从事电站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的单位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四、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锅炉使用证。自备电厂和地方小火电厂可到地市级
    2023-06-09
    261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查伪造检验单证及非法进口食品的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国质检食函[2005]201号发布日期:2005-4-11执行日期:2005-4-11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日,经举报和总局核查确认,健美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奥克商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恩比爱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宁夏三九绿色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奥克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同时确认,自2000年开展标签审核至今,国家质检总局从未向上述公司发放过任何产品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上述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和国家质检总局中文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执法,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通知之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食品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现上述公司的相关单证,立即没收并扣留相关产品,同时联
    2023-06-07
    429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格式印发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遵照执行。证书格式分《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附件一)和《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证书》(附件二)。《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一证六联,第一联由国储棉供货方留存,第二联由国储棉承储单位留存,第三联由承储仓库留存,第四联随货同行,第五联送中国纤维检验局留存,第六联由承检机构留存。《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证书》一证四联,第一联由棉花供方留存,第二联由棉花需方留存,第三联送中国纤维检验局留存,第四联由承检机构留存。特此通知。附件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制证NO.年月日-----------------------------|产品名称||委托方|||----|----|----|------------|之|检验依据||供货方||日交|----|----|----|--
    2023-06-10
    301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中松香动植物检疫项目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鉴于松香(包括松香渣)是由松脂经过持续高温加工处理而成的林产化工产品,不属于植物初加工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中松香(商品编码:38061010,海关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类别:P/N.Q)动植物检疫(P/Q)项目,并从CIQ2000系统中删除此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继续保留对松香的出口法定检验(/N)。特此通知。
    2023-06-07
    278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16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培育市场诚信主体,探索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管理水平,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根据全国整规办等10部委联合发起的关于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和国家质检总局《“十一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专项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服务业计量管理,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本规范所称商业是指以批发和零
    2023-06-07
    445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是开拓检验检疫工作新领域,完善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实施名牌战略、扶持名优产品的一项重要举措。自总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来,各地检验检疫局,特别是江苏、安徽、广东、云南、四川、河南、福建、浙江、江西、山东、山西、天津、吉林、河北、内蒙古、辽宁、湖北、上海、贵州等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锐意进取,勇于开拓,使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取得很大进展。迄今为止,已有47个地理标志产品和104个原产国标记产品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录》和《原产国标记产品名录》见附件一、二)。特对以上检验检疫局予以通报表扬。为深入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WTO多哈会议精神,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注册登记制度已成为WTO/TRIPS新一
    2023-06-10
    169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报检员资格考试的管理,保证报检从业人员的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关,负责确定、调整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考试,以及考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负责对报名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的资格审查。第四条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检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报检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等。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社会发展需要,
    2023-06-10
    147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总装综合计划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抓紧做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各项工作,现就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证考核认定工作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考核认定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汇总后,按照名次顺序填写《申报注册设备监理师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同时以EXCEL格式电子版(可发电子邮件),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
    2023-06-10
    202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输欧婴幼儿奶嘴监督管理和抽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检函[2006]48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6年4月18日,英国贸易与工业部消费者与竞争政策局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某品牌婴儿奶嘴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因发生两例消费者投诉奶嘴脱落的现象,该局认为婴儿使用该奶嘴时有窒息的危险。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英国和爱尔兰已在全国范围禁止销售遭投诉品牌奶嘴,并要求我方立即采取召回行动。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EN1400儿童用品标准中有关婴幼儿奶嘴的规定等法规在欧盟范围内对原产于中国的奶嘴发出了消费者警告。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维护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和贸易的正常发展,现就加强对出口婴幼儿奶嘴的监督抽查等工作要求如下:一、各局应积极向有关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宣传欧盟的标准要求,对输往欧盟的婴幼儿奶嘴要按欧盟的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对企业的生产和检验提供技术支持。二、各局应加强与当地
    2023-04-24
    335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新加坡贝类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国质检食函[2004]411号发布日期:2004-6-2执行日期:2004-6-2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日,我三批出口冻牡蛎(卫生证书号:370410203000525、370100203171495、370340203004831)被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AVA)通报检出诺沃克病毒(Norovirs)。为此,新方对进口冻贝及其产品提出新的卫生要求,强调输新加坡冻贝及其产品卫生证书须注明未检出诺沃克病毒。为保证我出口水产品符合进口国的卫生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山东局督促出口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二、请各局密切关注贝类生长水域的安全卫生状况,严禁来自污染水域的产品加工出口。各局应积极开展出口冻贝及其产品的诺沃克病毒的监控和检测,未经检测的产品不得出口新加坡。三、输往新加坡的冻贝及其产品的卫生证书增加诺沃克病毒未检出的内容,证
    2023-06-07
    108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量函[2003]8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以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C”标志的推广使用工作。在开展评价的过程中,部分省市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第一批评价目录范围过窄,可开展评价的产品较少。有些产品,如方便面虽然在目录中,但由于产品自身的特性,最终包装时产品的净含量离散性较大,一般不敢轻易开展评价。有些产品(如火腿肠等)的包装过程控制非常稳定,但不在评价范围之内,不能开展评价。二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行“C”标志的力度不够,对管理较好并取得“C”标志的企业缺乏优惠政策,企业主动申请“C”标志的积极性不高。三是“C”标志在市场上的影响还很小,社会认知程度较低,市场上食品、洗涤用品、化妆品的主导产品获准
    2023-06-07
    218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XX、XX、中国XX按照本规定完成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后,将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送法规司,由法规司进行审查,办理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及公布事宜。
    • 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的内容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30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是?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三条有什么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9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有什么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3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