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证据保全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11:12:05 221 人看过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一般来讲,对证人可以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对书证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的保全方法;对物证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保存原物。如果被保存的原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在制作笔录后予以变卖。但是,人民法院不论采取何种措施保全证据,都应当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仲裁案件事实的目的,保存证据的证明力。

一、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必须是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当扣押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扣押的可以提取数据或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等内容,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提供人员签名或盖章。取证电子证据时还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有下列种类: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或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影胶卷、传真资料、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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