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3:21:53 433 人看过

一、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

(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为行为人。

所谓误解,又称错误。具体包括: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

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9999元误认为99.99元;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甲当作乙。

民法的误解仅限于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二)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是指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和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撤销权人为受欺诈方。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该欺诈行为,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撤销权人为受胁迫方。

(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为受损害方。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行为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仅是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该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才因被撤销而溯及地消灭,自始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一)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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