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不可抵押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7:05:46 236 人看过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已依法公告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古建筑被列为文物保护,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

5、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况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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