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未出生时检查一切正常,出生后发现有心脏病医院有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5:22:38 330 人看过

小孩未出生时检查一切正常,出生后发现有心脏病医院有责任吗?需要负一定责任。

先天性心脏病不属于特殊关照的范围。为胎儿做超声心动图,需要有其专职大夫的建议。为此,则需要了解该孕妇有无此病史,是否存在各种高危因素。而我国对婴儿残疾的检出率较低,B超检查目前还做不到对胎儿每个部位进行细致的检查,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根据保健的一般规定,医院给杜女士安排的B超检查次数明显太少,因此可以讲医院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属于违约行为。何种疾病属于可检出,我国尚没有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应依据责任分担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但不能成为排除责任的理由。

胎儿检查有误是否属医疗事故

国家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误诊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

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什么是刑法学上的医疗事故?

刑法学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不完全同于医学上的医疗事故,因为刑法上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事故要求具有“严重损害后果”这一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后果”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是否达到这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对医疗事故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标准。但是,由于对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特殊性缺乏科学统一认识,又没有明确司法标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严重损害后果”的理解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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