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23:07:48 207 人看过

一、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同为债所发生的原因,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适法的无因管理之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相互独立,不发生竞合,不当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之法律关系究竟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还是不当得利的规定则需要分类讨论。

二、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不当得利

夫妻之间可以存在不当得利,但能否构成夫妻不当得利需要看该不当得利的用途,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下面四个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

(二)另一方受到损失;

(三)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其合法依据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合同的约定。重大误解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质、质量、规模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

三、不当得利返还一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二)价额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三)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n(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n(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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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6日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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