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证据交换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54:33 176 人看过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设立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在于通过证据交换,整理和固定证据及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争取胜诉制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的对抗性、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法官更易于以中立者的身份进行裁判。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定了我国的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从而将证据交换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领域。

我国在司法解释中设置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调解。它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在法院指定的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主动提交各自证据与对方交换,从而达到提前了解各自证据的目的。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而没限定其义务。虽然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该制度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因而有必要进行完善。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上世纪以来,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就是旨在改革庭审方式,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突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要改革庭审方式,其必要前提就是要确立审前准备程序。证据交换制度就是准备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也意味着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再分配,更涉及到人民法院现存审判模式的更新,更意味着司法领域内的一场诉讼理念之重塑。介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地位的特殊性,笔者着重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0: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
    1、证据保全制度的传统功能:证据之保全功能申请证据保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其目的都是为了使证据经由公信力的调查和记载,从而避免因情势变更,或者物理上的变化,或者其它意外情况而导致灭失或以后难以取的情况发生。也就是说证据保全的传统或一般功能在于事前防备,对今后是否起诉或起诉后能否获得证据提供基础。2、证据保全制度的现代功能之一:证据之开示功能证据开示最显著的意义,或者说是最基本的正当体现是,它使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比仅仅依赖自顾无暇的努力能得到更加全面的了解。其前提因最终导致强制性的披露使案件事实得以暴露的更加充分,这样就使得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对其本身最为充分和最为有利的证据,同时,它将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现忽视具有关联性的事实或者对方在庭审中忽然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的可能性。[13]证据开示制度源于西方,近年来为我们国家在诉讼过程中所采用,但还是
    2023-06-06
    423人看过
  •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1882年的《英国票据法》。该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善意持票人(holderindecorse,又称正当持票人或正当程序持票人),是指根据下列条件取得汇票之持有人,且该汇票票面完整并合格:(1)在汇票预期以前成为持有人,汇票曾有拒付通知而该持票人并不知情;(2)持有人是善意取得汇票要求对价的人,并且在受让该汇票时,对于让与人在汇票所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个持票人符合本条规定的全部要求,他就拥有为流通票据持票人所具有的全部权利,特别是有权不受所有前手权利的约束以及影响前手诸持票人的其他权益的约束5,是一个真正的善意持票人。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了与《英国票据法》基本一致的规定,即在法典中直接正面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6.而且1984年的《香港票据条例》更是全盘沿袭了《英国票据法》第29条的规定。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票据法是从条文规定的反面
    2023-06-06
    458人看过
  • 如何交换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1、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3、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4、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5、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6、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7、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8、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
    2023-03-26
    168人看过
  • 论民事审前制度比较与建构
    论文摘要在普遍重视程序制度的今天,完善审前程序显得如此重要。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收获颇丰,从立法到司法,从面上的改革到点上的深入,取得的成就让人欣慰,也得到社会的广泛肯定和支持,经过许多学者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基本上形成了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公正为目标,以公开审判为中心,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思路。民事审前程序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比如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制度等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所体现。法律是一种移植,当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之后,他们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善,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的优秀成果,再与中华之国情相结合,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大有益处。关键词:证据开示审前会议证据交换举证时限民事诉讼失权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生了所谓司法危机,在民事诉讼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几乎同时在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
    2023-06-07
    464人看过
  • 浅论民事执行中债权凭证的制度建构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民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加重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执限这对矛盾。债权凭证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例,它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案件执行过程中质量和期限的冲突,大大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债权凭证的含义债权凭证一词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的凭证。该条规定债务人无可供强制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所得之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时,执行法院应命债权人于一个月内查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到期不为报告或查报无财产者,应发给凭证,交债权人收执,载明俟发见有财产时,再予强制执行。2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对债权凭证的理解不尽相同,其定义也有多种说法。但笔者认为,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不能,由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未受偿
    2023-04-23
    244人看过
  • 论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共同犯罪参与者往往较其他人更为了解案情和其中的具体运作方式。如果国家豁免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从犯或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让他们消除疑虑积极充当控方证人,配合追诉机关侦破案件,是否有利于该类重大案件的顺利处理?该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价值何在?我国有无移植该制度的可能?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含义最通常的解释出自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豁免是为取得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即政府为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者比较重大案件的证据,或者为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罪行,对同罪或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或轻微的罪犯作出承诺,如果他们放弃拒证权而提供某些关键的证据,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在当今世界各国,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存在于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印度等。由各国立法例可以看出,多数国家对于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持肯定态度的,虽然具体的出发点和种类有所差异。笔者认为,证人刑事责任豁
    2023-06-11
    99人看过
  • 论票据抗辩限制及反限制制度
    内容摘要:票据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流通证券,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及维护票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立法宗旨。票据抗辩限制与反限制制度正是围绕这一立法宗旨设计和建立的,因此研究票据抗辩的限制与反限制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键词:票据抗辩票据抗辩限制票据抗辩反限制恶意抗辩对价抗辩票据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信用和支付工具,其基本特征就是要在多个当事人之间流通,因而保障票据流通的快速性和及时性,是票据法制定的首要目标,但同时又不能忽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及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以最终实现法的公平价值。票据抗辩限制及反限制制度(亦称票据抗辩切断及恢复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立法宗旨和法之公平价值的重要制度。一、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理论及立法主义(一)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理论票据抗辩指的是票据债务人以一定的合法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所谓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又
    2023-06-14
    497人看过
  • 读《试论行政处罚证据制度》后有感
    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是很无谓的口水战。请问:有没有无证据之事实?有没有无事实之证据?圆滑的表述是:以证据证实的事实为依据。对行政处罚证据的研究,恐怕只有理论意义,而无现实意义。天大的笑话,可以看到(执法人员的肉眼)的是事实,未曾看到的就不是事实。该文作者真是太可爱了。你看见什么了?除了你之外,还有谁知道?看见是转瞬即逝的,是看见者的主观体验,是不能外化的。执法者绝不可能说:因为我看见你违法了,所以你就违法了,所以我就可以处罚你。请你证明给我看好吗?证明的过程就是还原法律真实的过程。试举一例:便衣警察在公交车上抓扒手。是不是一看见嫌疑人有扒窃迹象就饿虎扑食?那只能说明你还是一个雏儿,甚至不合格。早就有古训:捉贼捉赃。时机,必须等到时机成熟(也就是证据出现)之后方能出手。所以,客观真实是永远不能被他人(看见者之外的人)所感知的,因此是永远不存在的。该文作者创造性地认为,分别不同情况,
    2023-04-24
    430人看过
  • 民事执行法中拍卖制度之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已迫在眉睫。我国对于强制拍卖制度的研究还很不够,这与拍卖在强制执行法中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本文以强制拍卖的性质为基础,对拍卖的法律关系、拍卖的效果、善意第三人的救济等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关于强制拍卖性质的各种学说及其比较关于强制执行法上拍卖的性质,学界观点不一,众说纷纭,可分为私法说、公法说以及折衷说三种。三种学说对拍卖的法律关系、拍卖的法律效果作出了不同的诠释。(一)私法说。私法说的观点在早期民事诉讼法学占统治地位。早期民事诉讼法学,由于大部分依赖于私法范畴,具有浓厚的私法色彩。作为强制执行行为之拍卖在性质上自属私法行为,属于民法中买卖的一种。德国在1913年以前,即视强制执行行为为私法行为,执行吏为债权人之代理人,执行拍卖为私法行为。日本在民法买卖一节
    2023-04-24
    63人看过
  • 试论公司监事制度
    公司监事制度是公司组织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大陆法系的分权制作法,公司有三种专门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包括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监事会是公司专门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的机关。公司机关的组成体现了一定的职工民主管理作风。监事会是监察公司事务的监督机构,是指由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监督公司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机关。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因地而异。在中国,它与董事会并列,从属于股东大会;在德国,监事会是董事会的领导机关。从性质上讲,监事会是监督机关,是必设机关,还是一个常设机关。相对于股东大会,它又是一个从属机关。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作了如下规定:(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2023-06-09
    54人看过
  • 浅谈价格论证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的引入打破了建立在高度保密基础上的传统定价机制,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使代表各方利益的人有了发言的机会,突显了消费者主权观念。在市场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权利也常常受到侵害,该制度的确立从价格产生的雏形阶段既融入了消费者权利的意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无疑是一道强行针。相较其他国家,我国的价格听证起步晚,因而在有关制度及具体问题的实施上存在储多不足,其中矛盾的焦点便集中在价格听证会,本文仅就价格听证会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展开论述:1、对听证代表名单保密。对于这一现象,有关部门的解释是:“为方便代表免受打扰,以集中精力做好准备,也可防止其公正立场受到影响。”这种理由显然说不通,它断绝了代表者与被代表者应有的联系。另外,我认为相关部门这一举措有另一潜在原因——稳定。不可否认的,代表名单一经公开,社会反映将相当剧烈,但是一个国家所追求的稳定并不可能绝对(不稳定不可能带来公正),稳定和
    2023-06-07
    71人看过
  • 略论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制度,是我国执行工作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虽然我国大陆民诉法没有对此做出相应规定,但在我国法院执行程序中已经全面推广,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肯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首次从立法人确认了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21条、222条、22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期限的限制”。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债权人的强制
    2023-04-19
    361人看过
  •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一、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一项旨在确保诉讼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1.证据交换的时限虽然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被忽视或规避。2.由于证据交换不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不组织证据交换并不违法,这导致诉讼当事人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二、证据交换时限问题证据交换的时限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如果时限设置不当,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披露或补充证据,进而损害其诉讼权益。三、方式与内容的规范除了时限问题外,证据交换的方式和内容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1.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记录,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分类记录并记载异议的理由。这一规定为证据交换的方式和内容提供了基
    2024-07-25
    144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具体制度,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实行证据交换中必须坚持以下主要原则:(一)当事人自愿和职权适当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庭前交换证据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应当采用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在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行诉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起主持、主导作用,行使指挥程序进行的权能,如指定庭前证据交换日期、地点等。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的选择权,不过多地干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侵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或发生在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时,人民法院才对其行为进行干预。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人民法院应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平等处分权,使双方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避免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因素,在庭前证据
    2023-06-06
    30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A案的民事证据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的不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7
      民事和刑事适用的是不同的标准,刑事直接涉及人身自由基本权利,因此标准高于民事证据制度
    • 什么是证据交换制度,法律有哪些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23
      在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较多的申请或者涉及该案件的证据较多,那么在答辩期过后,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会在开庭前要求原被告将各自的全部证据进行互换,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则会被认为放弃该案件的举证权,进而对案件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撤销。
    •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交换证据是在什么时候提交?需要哪些材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决定,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各自诉讼请求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对所出示的证据发表认可或不认可意见的行为规范。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交换证据的目的,就是在庭审前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明确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
    • 民事证据的鉴定结论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
      在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有时是一些专门性问题,如某文书上的签名是真是假、某工程的合理造价是多少、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子关系等,这些事实很难用一般的证据证明,而要由有关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的技术手段去确定事实真伪。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应运而生。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门性知识,能够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鉴定人必须公正无私,能够公正地对案件作出结论。如果鉴定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
    •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