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08:40:19 267 人看过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

基本情况

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01年10月1日及2002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

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B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

2003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04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200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05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2002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判令A公司与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人民币。B公司为证实其损失主张,提供了其厂房、围墙、道路及管道等设施明细及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总计3279677.3元。两被告均不予认可。

一审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与A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B公司所主张的3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2002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情况

1、诉辩意见

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B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

(1)原审法院查清四个事实,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主合同,到期日最迟的是2005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应为2005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厂得到了补偿并据为己有的事实。三是原审判决虽确认了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回避了A公司对于无效合同应承担主要过错这一要害。四是B公司为履行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查清。B公司基于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赖,投入160万元的资金建设了仓库、厂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损失,与协议书无效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2)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征地补偿协议,两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据证据规则应作出对两上诉人不利的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点答辩意见:

(1)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协议书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2)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已通过其经营行为获得满足,没有任何损失可言。

(3)根据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期满,B公司应当返还土地,涉案房屋产权归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无补偿,均与B公司无关,B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团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应得到任何补偿。B公司已经实现建造房屋的价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于2003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集团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搬迁出租赁土地,但上述两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依据B公司与A公司的协议,2005年9月30日已到租赁届满期限,且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承诺将土地继续租赁给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赁土地上正常经营。因此,B公司上诉称生产设施的损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张的330万元的损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视点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处理原则呢?

1、租赁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返还原则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支付租金,系连续性给付。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所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还租金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在本案所涉范围之内。

2、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

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需满足主观上有过错、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损害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履约,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为当事人的损失。鉴于前述租赁合同的持续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一般采取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的理念,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B公司没有实际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合同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并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A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时即约定了土地租赁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是在既定的租赁期限前提下进行的,均是为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而为,故在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B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可言。

另外,土地补偿是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损失而得到的经济补偿,B公司在租赁土地期间,该土地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权属发生了变化,但该权属变化对B公司依约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且B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经营。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土地征用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判决驳回B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实际。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私人车库买卖合同范本

私人车库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购买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部分停车场地买卖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拥有合法权益的_________部分停车场地,上述停车场地出售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方位见合同附件。

乙方购买上述停车场地仅能作长途汽车上下客、停放车辆,售卖车票之用。

第二条上述停车场地售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平方米,总售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上述成交价款不包含应向政府交纳的各种税费。)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即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给甲方。

2.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月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落实上述款项的银行资信证明及甲方认可之付款计划(该认可之付款计划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所称之付款计划基本内容为: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_________个月内付总售价的_________%(含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总售价的_________%,交付使用时会总售价的_________%。

该计划一经乙方作出、甲方认可,即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甲方愿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本合同所指定之停车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自甲方将该停车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时起,乙方对该停车场地享有50年使用权。

第五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各自交纳自己应纳的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之约定履行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已交定金甲方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将停车场地转售他人,乙方不得任何异议,如甲方反悔将停车场地售于乙方,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2.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所指之付款计划经甲方认可生效后,乙方如未能按计划付款,则视为乙方违约,按付款计划里所规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3.甲方必须按期将停车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愿按乙方已付款项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金。

第七条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提交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解决双方之争议。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及甲方收到乙方_________元定金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乙方所购口岸广场停车场地位置平面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8: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如何判断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断合同履行完毕,要看合同履行是否遵循以下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1、合向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2、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可以要求继续实际履行。(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四)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五)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一)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
    2023-02-13
    201人看过
  • 合同未履行完毕被辞退如何赔偿
    合同没到期被辞退赔偿标准如下: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就单方面辞退劳动者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2、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个月工资;3、工作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尚未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劳动者的以下情形企业可以在合同未到期解雇: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劳动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庭应当首先调解劳动争议,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4、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
    2023-06-30
    480人看过
  • 如何认定债务履行完毕
    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者其他法律有关系的约定,全部清偿了债务的,可以认定债务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务纠纷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到法院起诉解决债务纠纷的,如果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合同证明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1、通过电话录音,如在电话里提到还钱的事,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这种其实是比较好找的,因为在两个人关系没有恶化之前,双方一开始可能就还钱的事情心平气和地讨论过,因此没有借条没关系,所以这种录音一定要及时收集起来。2、通过收集短信,如短信内容里提到还钱的事,看对方回复里有没有承认借钱的事。这种也相当于之前的电话录音,对于证明
    2023-06-13
    111人看过
  • 租赁合同履行期满无效
    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租赁合同的;2、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租赁合同,且无过错的所有权人不进行追认的;3、合同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4、其他情形。一、简述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缔约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合同,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合同违背公序良俗;5、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6、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存在以上情形的,合同无效。二、法定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
    2023-03-12
    178人看过
  • 合同未生效,已履行,该如何处理?
    合同未生效但对方接受履行的,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合同产生的效力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照指纹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合同未生效但已实际履行成立吗合同未生效但已实际履行是成立的。合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成立的: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
    2023-07-07
    397人看过
  • 合同未履行完毕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合同未履行完毕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债权人主张对方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其相应债务的最大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很多人在签订合同后就不想履行合同义务了,原因自然是各种各样的都有,但是这样会造成违约。对于合同向对方来说也是一种损失,那么受害一方若要进行起诉的话,签订合同后未履行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按照这两种方式进行确定的。一、合同未履行完毕诉讼时效的内容拓展有的观点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持“权利能够行使说”观点者还认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现时效制度的价值,防止债权人长期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起诉的,都将得到保护;但如
    2023-06-29
    47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无效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但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效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31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合同能变为有效吗?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
    • 而且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如何解决?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25
      (一)应当返还财产的原则。但不能返还或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补偿。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可以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有过
    • 合同到期无效怎么办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1、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 2、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3、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
    •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有哪些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16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和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以及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法律将认可该合同的效力。
    • 如何撤销已履行完毕的合同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8
      1、答案是可以的。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所以,只要符合合同可撤销的条件,即使履行完毕,也可以要求撤销。 4、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