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本质在于其侵害法益的社会危害性,正犯直接侵害了法益是其处罚根据,教唆犯和帮助犯等共犯并没有直接侵害法益为何也应接受处罚,这是共犯处罚根据论的问题。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因果共犯论(包括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混合惹起说)。
责任共犯论和违法共犯论从使正犯堕落、陷入罪责与刑罚,或者使正犯陷入实施违法行为的状态,即从制造了犯罪人或者违法者这一点上找共犯处罚的理由。而因果共犯论从共犯行为和法益侵害的联系中寻找共犯处罚依据,认为共犯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使违法结果产生,使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共犯行为和法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性,所以应受处罚。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责任共犯论的立场。但从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保护人民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作为刑法基本价值目标的保护人民,是指保护人民的利益。而因果共犯论强调的是法益保护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恰好契合我国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联系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共犯的处罚依据,宜采取因果共犯论。
西田教授也认为,刑法的基本任务在于法益保护,如果共犯处罚也是法益保护的一个环节的话,其处罚根据也应该从通过正犯惹起的法益侵害上求得。在此意义上,以与正犯(惹起的)结果或犯罪完成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共犯处罚的出发点的因果共犯论是妥当的。因果共犯论内部存在着三种学说的对立,有论者总结道,纯粹惹起说强调共犯独立的不法,否认从属于正犯的不法,全面承认违法的相对性,根本否认违法的连带性;修正惹起说强调共犯不法从属于正犯的不法,主张绝对的违法的连带性,根本否认违法的相对性;混合惹起说则主张处罚的前提是存在共犯不法与正犯不法两个方面,对违法相对性和连带性均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即否认没有正犯的共犯,但肯定没有共犯的正犯。尽管这三种学说之间存在着争议,但是争议的焦点只在于共犯违法性的来源,是由来于共犯自身的违法性,是来自于共犯行为的违法性,抑或兼而有之。而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引起了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却是三种学说都承认的因果共犯论的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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