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不是唯一的。
我国法律允许一个物上可以设立多个物权,如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中还有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当事人之间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一个物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如何设立抵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应当注册被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等)、抵押担保的范围等事项。
二、抵押权的存在条件有哪些
(一)抵押物在法定允许抵押的范围内
1、允许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
唯一房屋抵押的借条有效吗
477人看过
-
唯一住房抵押会被拍卖吗
312人看过
-
家庭唯一住房抵押合法吗
79人看过
-
唯一住房抵押能否执行,唯一住房抵押如何执行偿债
200人看过
-
抵押贷款的唯一住房能拍卖吗
425人看过
-
唯一房屋抵押借条怎么写
55人看过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
唯一住房抵押可以不还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4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业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当抵押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时,若借款人贷款逾期不还,贷款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确实会比较麻烦。不过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可以不还款,一般经过大房换小房、租房等方式来解决借款人居住难题后,抵押住房还是会被依法处置的。不论怎样,还款责任
-
房屋抵押后,被抵押人家庭唯一住房抵押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还款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4首先,确实是有部分贷款机构的抵押贷款产品要求借款人用房产抵押时,需有备用房,即不限于一套住房。但其实,还是有一些机构是接受唯一住房抵押贷款的。用唯一住房抵押,借款人无力还款或拒不还款时,贷款机构还是有权追偿,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置抵押资产的。也就是,假使抵押住房是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贷款机构的债权还是不受影响的,借款人还是有义务还款。若住房是闲置或用于出租的,法院处置房产时通常不会有多大阻碍。若抵押
-
法律上唯一住房可以申请抵押权人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21唯一住房,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该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
不是抵押物的唯一房产能被强制拍卖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6对于未设置抵押权的唯一住房的拍卖,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郑州某法院基于“法律规定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保护的是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非其对于房产的所有权,更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的和谐,而不是保护其享有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为由,以“人均16㎡”的标准,对被执行人的住房问题按照“以大换小”的方式办理,或者在拍卖款中优先保留相应价款,由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