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属于刑事案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是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对应的概念。
我不想对这些概念做学术上的界定,只想给大家做一个通俗的解释。
所谓案件,在狭义上,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的纠纷。
因此,民事案件就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去解决的民法上的纠纷。
行政案件就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的、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去解决的行政法上的纠纷。
同理,刑事案件,就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国家之间产生的、需要通过刑事诉讼去解决的刑法上的纠纷,其实质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个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存在,不可能亲自参加刑事诉讼,于是就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出指控,由被指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反驳,或者聘请专业的辩护人代为反驳,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定程序居中裁判,最终作出指控是否成立的判决。
根据启动程序的不同,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公诉案件由侦查机关依职权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必须向司法机关告诉,司法机关才会处理。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见证人的要求是什么
刑事案件见证人的要求:
1、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2、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见证人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的规定有什么
所谓追诉期限也就是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要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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