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在物流合同中的效力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6:53:23 452 人看过

被告a物资公司和B公司都是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a公司的地址在a市,B公司的地址在B市,并在a市设有办事处。a和B签署了一项联合出口原木的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应办理出口手续,与外国签订和执行合同,办理单证准备和结汇。B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和装车。之后,C国a公司和D公司签订了原木销售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销售合同和信用证等相关出口单证,根据合同和出口单证,B公司与原告e船务公司达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协议运输协议规定,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适用国内法。同年8月28日,原告船到港装船。知道这一点,a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是向B公司出具了出口许可证、信用证、商检证明、报检单等注明A公司的出口单证,B公司的业务员于同月29日凭A公司出具的单证以A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托运手续,e公司的船在那个港口装货。9月10日,该船抵达C国X港卸货。由于货物的质量问题,C国的收货人没有及时将货款汇给a公司。9月24日,原告通知a公司将运费汇入自己账户,但a公司没有付款。原告未能再次与B公司联系。11月11日,a公司致电C国D公司,称:三个月前运抵该国X港的原木卖给了s公司,除我公司外,其他方均声称该批木材货主的确认书是假的,无效。这批木材遇到的困难只能通过我公司与贵公司协商解决。原告于次年3月按合同规定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支付仲裁费520美元。因为a公司否认E公司的货物运输与之有关,所以拒绝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被告尚未确定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于同年5月26日向F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同期支付运费、仲裁费520美元及上述金额的银行利息。在书面答复中,两被告人均未对F海事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仲裁协议有效吗?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是否合理?答: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有明确的仲裁地点,明确的仲裁机构,明确仲裁争议。本案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有效,并符合有效仲裁条款的要求。然而,在原告提交仲裁后,仲裁庭拒绝受理此案,因为被告否认自己是合同的一方。笔者认为,仲裁庭这样处理是值得商榷的。仲裁庭的行为受仲裁条款和仲裁法的约束。原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应诉时,应视为双方同意放弃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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