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住宅占用的土地和住宅庭院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能利用原有老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具有下列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三)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四)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兴建住宅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
(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求搬迁的;
(四)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六)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本人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土地管理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改建、翻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经批准使用后,由土地管理机构现场定点放线。房屋建成后,应当经土地管理机构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宅基地规定是怎么样的?
宅基地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
2、使用权。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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