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24:30 282 人看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程序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可分为两类:文字要素的相似性和非文字要素的相似性。后者强调整体感受,以整体相似性作为两个项目实质相似性的基础,主要是指两个项目在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数据结构、输入形式、输出方式等方面的相似性。由于非文本组件一般不属于软件的表达,通过非文本组件的相似性来判断两个程序的实质相似性的方法已经被放弃了

其次,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情况下,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有权使用目标程序,原告只需证明其软件产品在被告之前销售,直接修改别人的目标程序,同时开发相应的源程序,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接触原告目标程序的情况下,即使双方目标程序的相似度非常大,也不能直接作为判断依据,只能根据目标代码的相似比例来判断是否侵权,从根本上否定了创造性重合的存在

第四,实质相似性中的“过滤”:过滤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由于表达的限制,对相似程序代码的过滤;二是受外部因素限制的内容,如软件兼容性的限制、硬件环境的限制(特别是嵌入式软件开发的限制、直接使用芯片的限制)、软件应用所在行业的要求等;三是在识别和比较过程中,在这个领域的表达有限,注意程序员在开发过程中故意放置的错误代码或死代码

(6)被告在联系原告源代码时选择的识别对象:

首先将原告的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由于源程序是软件开发者身份的证明,而目标程序离不开源程序的支持就不能独立存在,原告因不能证明自己设计开发了相应的程序而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被告不提交源程序,将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的目标程序进行比较,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被告人的来源程序与涉案的目的程序之间的关系应当确定,即身份问题。如果符合身份,则直接比较原告和被告的来源程序,如果实质上的相似性构成侵权,否则相反;如果对身份不满意,则与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人未提交源程序时相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属于侵权行为,需要赔偿损失。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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