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月1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判决赵兵与中铁二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撤销忠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2005年12月21日,本案当事人赵兵在中铁二公司承建的忠垫高速公路A1标内桥坝大桥工地驾驶装载机翻倒受伤。同日,赵被送到忠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转子粉碎性骨折。2006年10月,忠县劳社局认定赵兵此次受伤性质为工伤。该案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忠县劳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认为,赵兵从2005年10月24日到该工地,受伤时间为同年12月21日,其间从未在中铁二公司领取过劳动报酬,职工花名册与工资表上均无其名字,案卷材料中亦无该公司拖欠赵兵的工资证据;同时赵兵本人陈述是跟他人学开装载机,并未领取过报酬。忠县劳社局认定赵兵与中铁二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缺乏实质要件,工伤认定不能成立。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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