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9:30:37 105 人看过

发生建筑施工事故,谁来赔偿?

(一)主要的伤亡事故的情形

1、高处坠落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作业,是建筑施工的主要作业,因此高处坠落事故是主要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35%~40%。多发生在洞口、临边处作业、脚手架、模板、龙门架(井字架)等上面作业中。

2、物体打击

建筑工程由于受到工期的约束,在施工中必然安排部分的或全面的交叉作业,因此,物体打击是建筑施工中的常见事故,占事故总数的12%~15%。

3、触电

建筑施工离不开电力,这不仅指施工中的电气照明,更主要的是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施工中的所有人员都接触电,触电事故是多发事故。近几年已高于物体打击事故,居第二位,占总数的18%~20%。

4、机械伤害

主要指垂直运输机械或机具、钢筋加工、混凝土搅拌、木材加工等机械设备对操作者或相关人员的伤害。这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10%左右,是建筑施工中的第四大类事故。

5、坍塌

随着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大量增加,基础工程越来越大,土方坍塌事故也就成了施工中的第五大类事故了。目前约占事故总数的5%~8%。

(二)负责赔偿的人

1、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

3、承包方和接受转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发生建筑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人主要有四种情形。如果是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或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方和接受转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事故的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理:

1、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三)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四)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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