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4:04:08 116 人看过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按正常的手续续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所以,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而且这种主张是一定会得到支持的。

其次,如果劳动者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因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违法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其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另外,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哺乳期内的员工本身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女职工哺乳期享有哪些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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