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黔府发[1996]4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为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设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现制定本办法,在省扩大开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和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分析归类,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区办事机构和州(市)政府;监督检查承包商投诉处理情况;协调解决投诉中的重大问题;第三条投诉中心设在贵州省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省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投诉中心设有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投诉中心受理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企业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申请、准备、受理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意见分歧的,开工和生产经营活动(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务员违反或者不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筹备、开业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人可以通过电报投诉,信件或其他方式;投诉内容应真实、具体、明确;第六条对各级监察、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信访中心不予受理,投诉中心直接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地区办事机构和州(市)政府限期处理;省政府需要解决的重大投诉,由投诉中心处理;违反刑法被受理的,第八条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具体单位,对现行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答复;一般投诉应在20天内处理;对重大问题的投诉应在30天内处理。投诉问题复杂,目前难以处理的,主办方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投诉人对承包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向投诉中心报告,除依法属于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复议外,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请求信访中心复议。投诉中心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条投诉情节严重,涉及多部门,需要协调答复的,投诉中心应当在一个月内牵头协调答复;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的,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备案。第十二条投诉中心的工作制度是:(一)严格执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尊重客观事实,秉公办事(2)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热情服务,耐心解答,认真负责,做好记录,核对重要事项。受理投诉后,应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3)做好保密工作。信访人对信访内容要求保密的,应当注意保密。(四)信访笔录和处理结果原则上应当归档并妥善保管,贵州省其他省(市、区)设立的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扩大开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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