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违约是不是合同不生效股权转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7:41:14 231 人看过

一、双方违约是不是合同不生效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二、未经审批,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还是未生效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诉讼中,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若条件不具备。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一种是无效说。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非无效;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种是效力待定说,既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三、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确认,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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