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经劳务派遣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时因工受伤,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和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这其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只存在劳动而不存在关系。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履行义务。上文我们说到用工单位将劳动者劳动报酬划拨到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所以也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劳务派遣本质上还是劳动关系,所以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况,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派遣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务派遣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而非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是指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劳务派遣合同与其也是存在区别的。
一般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用工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一方为劳动者一方为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而劳务派遣合同则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署的合同,但不为其提供劳动,按安排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就存在了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有关系无劳动”,与用工单位“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但是劳务派遣合同也属于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所以也是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与保障。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然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核对劳动者应发工资总额、社保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由用工单位划拨到派遣单位财务账,然后劳动者在派遣单位领取,而派遣单位则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医保、社保等。
所以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然后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主体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值得一说的是劳务派遣与劳动中介是完全不同的。劳务派遣是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相对的员工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将劳动报酬划拨到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发放给劳动者;劳动中介只是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情报,以此从中抽成,自始至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主体明确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⑦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⑧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⑨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⑩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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