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形包括什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项有什么?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特殊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免责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有侵权的行为,可以免除责任;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时,产品的所有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的工作有侵权行为,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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