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7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某分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27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财保某分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保险单所附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载明了以下事项: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等内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签订上述保险单同日,该房地产公司按约向财保某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427元。2006年1月15日,某房地产公司职工张某某驾驶投保轿车由成南高速收费站方向沿成南高速引道向金堂方向行驶,行至桂红路与成南高速引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评析】本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事故发生后,因第三人(侵权方)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车辆损失的,发生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此时,第三人(侵权方)与保险人应负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某房地产公司来讲,其既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要求李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财保某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又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相同性质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它的法律特征,可以从主体、内容、原因、效果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债务人为多数。从债的主体上分,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多数人之债,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又有数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和对内效力。而在数个债务人之间往往还涉及终局责任人概念。所谓终局责任人,又称终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是指数个债务人中对债权人的损害负有最终之全部给付义务的人。在本案涉及的保险事故中,李某某则为终局责任人。
第二,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偶然联系在一起。首先,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由此产生数个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各个原因、各个法律关系间互不依存,具有独立性。如本案涉及的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基于合同关系向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李某某的行为则构成侵权,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向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这些原因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这里所说的联系,仅仅表现为不同原因所导致的各个债务人的债务给付指向了同一内容,而给付内容相同也完全是因为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了巧合,各个债务人之间既没有主观意识的沟通联系,也没有客观行为的共同结合。第三,给付内容基本相同,且数人各负全部的内容。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给付的内容是同一的或者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客观上均指向债权人的损失并以此为赔偿范围。对于该给付,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不区分比例或份额。当然,因为各债务人抗辩的不同,或者法定赔偿范围的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的给付数额是有可能不同的。如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因归责原则不一致导致债务人给付内容不同。
因第三人李某某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某房地产公司在交通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故某法院确定其承担责任比例为6:4。同时,基于保险合同的规定,某房地产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财保某公司应承担全部车辆损失。因此,李某某和财保某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是不一样的。
第四,一人履行,全部消灭的效果。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给付内容是同一的,因此,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在客观上得以全部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对内与对外两种效力。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方面。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赔偿损失,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同时或先后请求给付,后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已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拒绝履行;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又可以请求部分给付。对内效力主要体现在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方面。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权系基于承担终局责任而非内部分担关系产生,存在终局责任人是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内部,各债务之间是独立的,并不存在责任份额,一债务人为全部给付,实际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不意味着他超过了自己应分担的份额,因此,一般情况下是无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只有当存在终局责任人时,债权人的损失最终是因归责于该债务人的事由而产生,该债务人应当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故为追究最终责任,维护公平价值,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允许其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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