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企业退出实践中的应用
现代企业可以从三个意义上来理解。第一,它们是财产的集合体;第二,它们是交易关系的集合体;第三,它们是利益的集合体。这三个方面的意义,是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在这些不同的意义中,财产的集合体的概念是最基本的。因为,资源(或者说,资本、资产)是交易和利益的物质前提,也是企业法律人格的现实基础。重整制度最初的理论根据是建立在“营运价值”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价值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正如1977年美国第95届国会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委员会报告指出的:“企业重整的前提是,被用于其所由设计的工业生产的资产,其价值远远高于同样的资产被零散出售时的价值。”“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实践也证明,“一般地说,在企业拥有实际资产或者能够由未来营运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第7章的清算并非最可取的选择。即使清算程序确实是唯一的最后选择,大多数有相当规模的企业经由第11章,在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下,通过缓慢而有秩序的债务清偿而得到的利益,将会大于通过第7章的迅速清算而得到的利益。那些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们一般都较为了解待出售的资产的情况,并且更乐意通过第11章来提高价值回收率。”“而且,企业的资产在继续营业的情况下,其价值比迅速变价所得要高得多。此外,无形的利益如商誉、可继续享受的税收减免、主要人员和有利可图的待履行合同,都会由依据第7章的强制清算而丧失,而这些无形利益可以通过重整加以保留,这无论对债务人还是对债权人都是有利的。”
二、破产重整的意义
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2、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3、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所在
传统破产法理论中,破产清算制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它的创设主要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如何把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问题。债务人经破产清算后,他的所有财产将被瓜分,主体也将被消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一定程度上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尤其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某些企业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员工人数也多,一旦破产,非但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完全清偿,同时还会造成大量员工失业,轻则地区经济遭到重创,重则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其二,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其三,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仍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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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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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81、我国破产重整专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因而它属于一项破产制度。 在西方尤其在英美国家,其破产重整既可发生于破产程序中,又可出现于破产程序之外,此二者构成了它们重整制度的双轨机制,并且同非破产型重整区别开来。 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限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也即通过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等同化、重整程序破产化,破产程序外的重整由此失去了产生的可能性。 2、重整与和解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 在国外和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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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4其次,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再次,债务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 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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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是如何的?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5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程序比较简单,没有规定特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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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破产重整制度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30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