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处理?
(1)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说服当事人解决矛盾,自愿就争议达成协议,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是一项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调解组织包括: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调解程序也是一种自愿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协议不成或者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仲裁,仲裁适用于委员会仲裁>经济仲裁和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作出裁决,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不同之处在于:(1)申请程序不同。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需要双方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有关仲裁机构可以接受。(2)仲裁机构不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主要在省、自治区的市、县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三)裁决的效果不同。《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特殊劳动争议除外。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了仲裁程序,主要是考虑到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最好由一些熟悉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有利于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与诉讼相比,劳动仲裁法具有一定的优势,包括:一是速度快。快速是指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程序简单,时间短。劳动争议要抓紧处理。当事人一般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仲裁正好符合这一要求。二是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他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质量。但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仲裁机构不予执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是指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终局裁决为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数额的争议,经济补偿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补偿(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纠纷。”劳动者对上述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本法是否应当规定审判程序,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如果只规定调解和仲裁,法律制度是不完备的,同时,由于仲裁和审判的依据不同,不利于解决现行仲裁制度。同时,该法的名称应改为《劳动争议解决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确实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但诉讼是一个统一的制度,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按照现行制度,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考虑修改《民事诉讼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作出规定,有利于维护诉讼制度的统一。经过仔细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从维护诉讼制度统一的原则出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与此相适应,该法的名称也确定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我国解决劳动争议有两个直接的法律依据,一是劳动法;二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此外,还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上述法律,意见和解释,现阶段我国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为:(1)我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劳动争议,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职工。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争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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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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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机构。调解委员会通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组织调解和协商过程,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协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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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劳动争议受案是哪些案件?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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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2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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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吗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1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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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程序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2劳动纠纷仲裁是前置程序,即劳动纠纷必须先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首先应当根据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提交仲裁请求书(一般都会有模板);仲裁请求被受理的,根据受理通知书的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参加庭审,仲裁委根据审理作出裁决。 具体程序问题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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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争议什么为前置程序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1劳动争议的程序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根据第八十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推断,在法定期限十五日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仲裁裁决显然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