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离婚时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问:婚前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但出于各种原因,及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
答:法院系统的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应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种: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种: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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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离婚时如何分割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7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神,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因此,存在双方均可承租的可能性。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如果判给女方,男方应该将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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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公房如何分割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8根据你的表述,此公房属于你们婚后所承租,属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房屋。那么,在离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哪一方抚养子女、对住房的实际需求、产权单位的意见等确定房屋由哪一方承租 至于你无法调取的房屋承租档案问题,你可以委托律师调取或者起诉后向书面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由法院核准后向产权单位调取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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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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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的公房使用权,离婚时不能分割青海在线咨询 2021-01-14原告:岳某,女,42岁,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某,男,44岁,住址同上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登记结婚,1995年4月育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但后来由于性格差异及对子女教育方式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因而双方之间产生矛盾。2004年4月,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携女离家另住。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且女儿尚小,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委托我集团律师作为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