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怎样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22:13:11 445 人看过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主体

有下列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二、有期徒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反之则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具体有: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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