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申请复议可以依据以下流程:
1、应当在程序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申请或者是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在符合法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的,如果认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受立案,也就是对执行异议来进行立案。
3、如果经审查之后,法院认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申请。
一、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具体]
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该规定。大体内容包括:
1、《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3、分权制衡原则,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
4、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5、办案人员的分离,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6、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
7、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
8、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9、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10、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
1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
12、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
13、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
14、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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