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40:07 225 人看过

今天,一顾问单位的人事经理向我咨询,单位一已孕女职工不服从公司管理,以怀孕为由拒绝到公司上班,公司感到束手无策,问我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

法律赋予怀孕女职工享受特殊保护的权益,但这一权益不应无限扩大。本文中的女职工以怀孕为由拒绝上班,法律并没有赋予女职工可以怀孕为由拒绝上班的权利,同时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孕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孕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为此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旷工为由与该名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前提是用人单位有相应合法的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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