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11:36 196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在我县设立、开征和使用有一段时间了。为强化政府调空物价.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功能.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着项制度,使该项基金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缴纳对象的两个积极性,共同做好该项工作,结合几年的实践经验,本文关于征收价调基金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及一些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增强征收价调基金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多年具体征收工作的实践,我感触较深、操作蹩脚的一个问题,就是价调基金收得不硬气。1998年以后,《价格法》明确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收缴工作算是有法可依了。以前,仅凭国务院的一个通知,而且各省、省内各地市执行得不尽一致,尽管市政府出台了管理办法,但收缴工作仍然难度很大。无论《价格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我们具体工作人员都感到收价调基金就是不象税务那样为全社会所认可。近两年,设宣传站进行政策法规咨询,散发宣传单,入户口头宣传解释,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设专栏、发专版,通过12358举报电话作政策性答复,各种宣传形式无所不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单位和绝大部分个体业主对此项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特别是我县处在解困阶段,县域经济欠发达时,结合价调基金工作的实际,我思考的结果是:

(1)收价调基金要具有合法性,但这项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本身就不具备普遍的强制性或约束力。配套法不够完善,虽然发改委、省、市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但是对不缴纳的征收对象,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配套,没有起诉依据。发改委和财政部出现顶牛现象,财政部没有把价调基金列入收费目录里,给征收工作带来麻烦,不同地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可以这样执行,也可以那样执行,标准不一。

(2)收价调基金具有合理性。对于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要积极的用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引起的市场价格波动,困难群体救助,以及菜篮子工程建设,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等。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我们现在副食品平稳不不需平抑,经营者不补贴,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滞后。在征收上,被征对象没有看到他的现实作用,很难被征收对象愉快接受,从而给征收带来难度,综合上述两点,我认为既然合法性和合理性都缺乏强制性和现实性。我市既然出中绥化市价调基金管理办法,就应该完善该政策,对征收地区、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细化,积极争取省范围内统一。

二、价格调节基金在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价调基金征收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给征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价调基金是《价格法》赋予的,但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到位,给征收工作中带来很多困难。例如:对拒绝户没有制约,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院不给立案。

2、价调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不统一,也给征收带来一定难度。全国各省市出台的标准不统一,全省出台的标准也不能统一,行业开展不均衡,绥化市虽然出台了统一标准和范围,但执行的也不一致,造成了征收式作存在一定困难。比如:砖厂企业,我们县征收时,就有的厂长提出别的市县就没征收,这样征收时,他们就有抵触的心理,给征收带来难度。

3、价调征收的大环境对征收工作也有一定影响。由于费改税的大形势大趋势的影响,工商管理费取消,交通各项收费的取消等等各项收费的取消,给价调基金征收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4、国家、省市对价调基金宣传的力度不够,也给价调基金征收带来了困难。有的企业,个体工商业主对价调基金根本不明白、不理解,靠咱们自己的工作很难达到宣传的效果,不能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5、价调基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从望奎县实际情况看,价调人员属于自收自支编制,没有纳入财政统筹,征收的大部分价调基金都用于开支、办公经费了,再由于财政困难,被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关于完善价调基金制度,确保其发挥积极作用的问题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实行几多年来,应当说在通货膨胀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而在通货紧缩和价格稳定时期很少发挥作用。当其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这项工作的价值就能够得以体现;反之,这项工作就变得苍白无力,甚至毫无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副食品价格的波动是正常的。为防止大起大落、暴涨暴跌,政府设立价调基金的确是明智之举。在目前形势下,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势头较旺,副食品价格走势比较平稳,一旦出一暴涨暴跌,政府可以有足够的调控能力。对此,我认为:(1)保留价调基金这项制度,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交通工具配置和办公经费等,政府都应据实给予安排解决。

(2)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完善绥化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提高征收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

(3)加大副食品基地建设力度,确保菜篮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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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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