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务使1986年的工程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
根据建设厅长、建委主任座谈会提出的“挤水份、上水平、达标准”的要求,1986年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
(1)所有竣工工程质量都要达到合格标准,消除不合格工程;
(2)继续提高国家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质量、多创优良工程;
(3)基本消除层面漏水、地下室、厨房、卫生间渗水,阳台倒泛水等质量通病。为此,提出如下措施:
一、端正经营思想,切实做到“五不准”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五不准”:(1)未经持证设计单位设计或设计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2)无出厂合格证明和没有按规定复试的原材料,一律不准使用;(3)不合格的建筑构件,一律不准出厂和使用;
(4)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和验收,一律不准降低标准;
(5)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构件,一律不准报竣工面积和产量,也不计算产值。
对违反上述“五不准”的单位,要追究企业经理(院长、厂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资质审查,取缔无证营业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要严格进行资质审查,核定营业等级,防止虚报营业条件,冒领营业证书。从1987年起,对上述单位的营业资格每年抽验一次。
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揽生产任务者,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件》第十八条规定勒令停工清理,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制止越级营业,惩处非法经营
持有证书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越级承担任务;设计单位不得出卖图签,也不得为无证的单位和个人设计的图纸盖章出图;施工单位不得出卖、转让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银行帐号。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跨省市营业,须经资格复查
凡跨省市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的单位,须持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到进入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复查领取许可证,方可承担任务。
五、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
各企业的经理(院长、厂长)要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负责。总建筑师、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院长、厂长)管好质量工作。设计图纸、竣工工程的质量评定,均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方可出图、上报。
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都必须设立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其人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并抽调有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充任。任何人不得设置障碍,干预质量检测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建筑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要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施工主管人员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要按总分包负责制的原则,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所有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并保证技术资料的准确性。隐蔽工程和主要结构因技术资料不全、不实,而无法确认质量等级的,不得评为合格工程。
六、强化质量指标在分配中的否决作用
各单位都要把质量指标放在首位。当进度、数量同质量发生矛盾时,要服从质量,坚持好中求快,好中求省。设计质量、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者的工资和奖金。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86)城劳字123号文关于质量与含量包干挂钩的规定。
七、推行样板间工程和竣工标志
凡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在施工时,要按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对主要结构和装饰工程先做出样板(如样板墙、样板间、样板结构等),经质量检测人员认定后,作为操作和质量验收标准。达不到样板间标准的,不予验收。
工程竣工前,必须按《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显著部位镶嵌、镌刻永久性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日期,否则不得交工。
八、加强政府监督,改善检测手段
各级质量监督站要尽快充实质量监督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和交通工具。尚未建站的市、县,要尽快组建。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必须由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所有监督人员都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条例,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监督。因失职、渎职或受贿造成质量事故或隐患的,要从严惩处。
九、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公报,奖优罚劣
从1986年起,每年组织力量抽检100个建筑企业和100家构件厂的工程(产品)质量,并通报全国。对工程(产品)质量优良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除通报批评外,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奖金。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降低营业等级或责令停产转产。
十、认真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1985年质量大检查中查出的重大质量事故,都要逐项做出处理;过去处理不当的要重新处理。凡因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必须返修补强,不能留有隐患。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凡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万元以上损失的质量事故或房屋倒塌事故,除赔偿损失外,还要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认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使用农村建筑队或临时工、合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教育,使他们严格按标准、规范施工。主体结构、高级装饰、设备安装等关键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现场施工员和工长要定期培训,学习有关标准、规范及验评方法,并逐步推行岗位证书制,没有取得岗位证书者不能指挥和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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