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我国商标法首次在商标异议裁定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其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实施司法监督,完善商标法律规定。
一、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后,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寄送当事人另一方,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评审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申请的复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也可以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所谓公开评审,指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行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评审异议裁定复审申请,并公开案件评审结果的制度。当事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开评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定。其裁定可以及于全部商品或服务,也可以仅及于部分商品或服务。而裁定的结果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对于准予注册的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公告及其他事宜;对于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移送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公告事宜,并将异议复审的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二、商标异议复审案例
1997年,北京市某小吃店在第43类的“餐馆”服务上申请了“老白魁”商标,该商标于1998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644期公告上。在公告期限内,北京集佳代理北京市某老号饭庄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1999年,国家商标局下发(1999)商标异字第5079号裁定,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老白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某小吃店不服上述裁定结果,于1999年12月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不应核准注册。申请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第1209941号“老白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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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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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商标驳回复审的救济途径和救济途径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1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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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商标异议裁定?申请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4《商标法》第33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异议裁定复审,为商标局异议裁定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申请人如果认为异议裁定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应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评委申请复审。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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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决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广西在线咨询 2021-09-30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你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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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还有救济途径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7再审民事案件驳回后,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可能会决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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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哪些救济途径?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1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