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重病
劳动法中重大疾病可参照以下规定:
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病假期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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