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重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6:11:15 483 人看过

一、哪些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重病

劳动法中重大疾病可参照以下规定:

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病假期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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