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证据如何收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5 01:44:36 248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证据如何收集

(一)询问笔录的制作

(1)要选择恰当的询问地点。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3)做好询问笔录的记录工作。

(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由执法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应全面记录现场情况,记载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突出对重点问题的记录。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中应由标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使用的文字要规范、简练、客观,不要使用不必要的形容词、成语或含混不清的概念,如大约、可能、估计等。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制作完成后,应由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或者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当事人因故不在场或虽在场却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下,邀请证人到场并签名或盖章至关重要。

(三)复制件的收集

复制件由于是对原始证据的复印、影印或者抄录,因此为了保证复制件与原始证据在内容上一致,证据提供人应当在复印、影印、抄录原始证据后,将复制件与原始证据进行对比。执法人员经过对比与原始证据完全一致的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证据的规则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一种行为规范。尽管目前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行政处罚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下面根据这些要求分述如下:

(一)取证时限

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时限为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不在此限。

(二)形式要件

法定证据的属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形式与来源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加强对证据的形式要件的认识和理解,既有利于规范取证行为,又有利于提高听证和认证水平。

1、书证:一是应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二是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必须经笔录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由笔录人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物证:应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样本即可。

3、电子证据:在提取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录像、电影胶片、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是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应是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行政处罚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检验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检验方法或分析过程。送鉴材料应依照法定程序提取。鉴定结论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6、现场笔录:现场笔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签名或不盖章的现场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7、域外证据:我国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提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

调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证明主要有四种方式:

(1)我驻港、澳机构的证明;

(2)当地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证明;

(3)我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的证明;

(4)台湾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的证明。

8、其他证据:一是提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二是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

(三)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严格把握必要性和即时性,逾期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四)现场勘验

行政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勘验笔录应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申请重新勘验。

三、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二)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试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

1、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比如说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如下要求: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现场笔录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1、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3、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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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收集的证据主要有哪几种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16
      在我国行政处罚收集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