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滥用职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来,较长时间的非法羁押他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就可谓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由于人们对人身自由这一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轻视、忽视人身自由这一利益,未能将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认定为造成了严重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滥用职权致人重伤,死亡等肉体上的损害才认定为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如果将超期羁押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那就意味着只有当超期羁押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构成犯罪,必然过于缩小了对超期羁押行为处罚的范围,不利于抑制超期羁押现象,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2、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在超期羁押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对这种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则难以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原则,也与严刑逼供等罪处罚不协调。而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则完全可以根据超期羁押是否造成了重伤、死亡、超期羁押的时间、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等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
超期羁押就是执法人员违反了法规,对于这种行为一般就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论罪处罚,如果当事人受到了损害,那么还可以申请国家的赔偿,所以,我国的法律都是有条款的,就是为了让公民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害。
一、认定非法拘禁注意事项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
对于哪些情形的超期羁押行为以犯罪论处
220人看过
-
哪些情形算是超期羁押
297人看过
-
实践中超期羁押会以什么罪处罚?
428人看过
-
什么是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有哪些种类形式
379人看过
-
论超期羁押罪
255人看过
-
看守所超期羁押情形都有哪些
75人看过
-
超期羁押有哪些情形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11超期羁押的情形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 (二)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
-
怎样处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要怎样处罚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逮捕了超期羁押的处罚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14所谓逾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为过期拘留。拘留期限最长为公安机关37天。逮捕的最长拘留期限为7个月,两者合并的最长拘留期限一般为8个月零7天。是否过期拘留应分阶段进行。一般来说,拘留期间,最长期限为37天,拘留37天未被检察机关逮捕,必须释放,否则称为过期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加上拘留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不起诉,必须
-
看守所超期羁押的情形都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11、没有及时办理延期羁押的审批手续,从而导致超期羁押的。 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3、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4、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
超期羁押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变相的超期羁押情况有哪些情形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