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2)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设及设施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3)已委托具有资质和资格的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出具竣工测量成果;4)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5)已完成配套工程;6)已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办理建设档案竣工核验(个人自建自住除外)
二、办理材料
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写明原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无。
适用于个人的;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适用于企业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原件
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含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市政、绿化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验收完毕退还申请人。
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mxwsbs.mei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填写申请表单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决定岗人员作出审批决定。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梅县文体中心“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梅县文体中心3楼区住建局26、27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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