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督考察的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9:13:03 437 人看过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一、取保候审的含义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相关内容

先明确取保候审这项法律制度的含义,所谓取保候审,是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在经过保证的程序后,不必立刻收监入狱,但是要保证如果有传讯立刻要到位。取保候审的制度当然可以针对的是所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大家动动脑筋都能想到,如果对一个将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几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取保候审,是不是就增大了犯罪分子逃脱的可能性。因而法律中对有资格取保候审的犯罪分子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诸如被判处拘役和管制这种比较轻的罪名,又或是确定不收监入狱也不会危害社会的有期徒刑,这些犯罪分子是有资格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状态当然不可能维持很久,司法机关为了争取时间调查案件才会采取取保候审,法律上规定的最长期限是一年,取保候审的期间也是有可能被取消的,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又或是有新的犯罪,取保候审会被依法取消。

取保候审的时期结束后,法院会开庭审理案件,并不是取保候审结束以后就算结案了,在案件审理完毕以后,才知道需不需要判刑和具体的刑罚是怎样的,因此取保候审后会不会判刑是要根据情况的,并非全部情况都会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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